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-17
1.人民警察违反纪律,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职务。
2.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、被害人,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。
3.交通肇事后,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,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,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。
4.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,以实际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。
5.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
6.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。
7.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,如果未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统一的罚款收据,该行政处罚被认为是不成立。
8.公安民警实施强制措施适用从轻到重原则,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都要经过徒手强制、使用警械、使用武器三个递进方式。
9.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,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。
10.在刑事侦查过程中,因公民自伤、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,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11.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,应当在拘传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完毕。
12.人民警察在第一次讯问中,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权。
13.接受110报警属于公安专业工作的一种。
14.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1970年《国际法原则宣言》。
15.如果侵权行政行为是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所致,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之后,可以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双倍赔偿费用。
1.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?
2.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?
3.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?
1.公安机关应开展哪些前期工作?
2.如上访人员强行集体卧轨,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置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