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-16
1.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。
2.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,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3.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4.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,可以使用武器。
5.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、裁定.认为确有错误的,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此时判决、裁定应停止执行。
6.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,应当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,尽量减少无关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为原则。
7.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,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8.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。
9.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。
10.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,实行“各尽其能、按劳分配”的分配原则。
11.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发布通缉令。
12.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时,必须先警告后才能直接参与使用武器。
13.某人对应交税额不服,这时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,从而不交税金。
14.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《宪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的原则,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,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。
15.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、实物的合伙人,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,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1.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?为什么?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,本案的被告是谁?
2.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?
3.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?
1.简述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。
2.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及具体适用。
3.简述逮捕的条件及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