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
1.我国《海商法》16条第2款规定:“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,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。”第18条规定:“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,抵押权随之转移。”(武大2009年研)
1.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。(中南财大2005年研)
2.简述海商法的特征。
3.简述船舶抵押权。(南开大学2002年研)
4.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。(武大2004年研)
5.简述纯救助的特点。
1.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
2.保险准备金(华东政法2004年研)
3.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(武大2005年研)
4.航次租船合同(武大2007年研)
5.提单(南京大学2010年研;武大2008年研)
6.定期租船合同(武大2007年研)
7.光船租赁合同
8.海上拖航合同
9.无过失的船舶碰撞
10.船舶碰撞管辖权
11.海难救助
12.共同海损(武大2009年研)
13.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(武汉理工2009年研)
14.执行主义
15.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(武汉理工2008年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