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
(总分76, 做题时间90分钟)
1. 简答题
1. 
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。(上交2004年研)
2. 
判断: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,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。(武大2008年研)
3. 
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。(人大2007年研)
4. 
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。(南开大学2002年研)
5. 
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。(华东政法2007年研)
6. 
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。(武大2005年研)
7. 
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?(清华大学2006年研)
8. 
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。(上交2005年研)
9. 
甲某退休后。开始领取退休金。此外还领取人寿保险金,请问甲某参加的这两种保险有哪些区别?(南开大学2002年研)
2. 案例分析题
1. 
甲公司因买卖关系于2005年10月8日签发面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普通支票一张与乙公司,但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的名称。第二天,乙公司即将该支票交付于丙公司。丙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持票向该支票所载的付款人A银行请求付款,遭到A银行的拒绝。(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研) 请根据我国《票据法》的规定,分析以下问题: (1)丙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吗?为什么? (2)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?为什么? (3)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请求支付?为什么?
2. 
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:某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: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概要: (1)2006年6月,原告的职员陈某(出租车司机)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。交警发出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,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。经交警调解,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、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25000元。 (2)熊某曾于2005年3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(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),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17000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。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,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。收到理赔申请后,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,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19000元,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17000元给受害方熊某,扣除该赔款后,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2000元给原告。原告见状,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该17000元款项,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。于是,原告转而起诉被告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17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 (4)被告辩称: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,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(经济补偿原则),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,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17000元,原告不存在损失,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,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。(中山大学2010年研) 问题 (1)根据上述案情,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、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、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。 (2)“损失补偿原则”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? (3)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。为什么?
3. 
出租车公司A(以下简称A公司)采取一种叫“挂靠”的营运管理模式。其要点包括:车辆由司机个人购置,车标及出租车营运许可由公司提供,公司对挂靠的出租车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。其中关于保险的操作模式为: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并交纳保险费,再由司机统一向公司上交所谓“代收费”。B是A公司的出租车司机。其所驾驶的车辆是他自购的车辆,“挂靠”在A公司名下作为出租车营运。按上述模式,A公司曾于2003年5月将所有挂靠车辆(包括B的车辆)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害险、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盗窃险等险种,保险期为03年5月至04年5月。03年9月某日晚,B驾驶所涉车辆营运时,被歹徒劫持,车被抢走,不知所踪。事发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,保险公司以投保人A公司对B的车辆欠缺保险利益为由拒绝。(武大2006年研) 试问: (1)何谓保险利益? (2)A公司对B的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? (3)从公平角度考虑,A和B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为宜?
4. 
法学博士黄某于2005年8月8日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(北京至义乌)火车票,票价为203元。当向周围朋友和北京同事打听火车票中内含“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”之事,并得知没有一个人知道火车票内含强制保险后,黄博士认为,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%的“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”(约3.98元)时,未履行告知义务。随后,以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,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。 12月12日下午1时30分,审判结果宣布,黄某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,理由是已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,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.98元索赔不予支持。(上交2007年研) 请根据保险法相关原理对本案的诉讼目的、保险费收取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做出评价(可就评价内容自设命题)。
5. 
2007年1月,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“理财说明会”上,经相关人士推荐,投保了某寿险公司“分红年金保险”,该保险需每年缴交保险费1万元,缴费期为5年。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1万元后,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,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。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60周岁,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与此不符。于是,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,张大妈在“被保险人签名”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(已成年)的名字。 2009年4月,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,方觉上当。投保时,营销员推荐说:“该险种有‘双份红利’,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回本金。”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,所谓“双份红利”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,所谓收回本金,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,领取的满期生存金”。 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。(中山大学2011年研) 问: (1)张大妈作为投保人,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,是否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?为什么? (2)假设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(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事故)。按现行《保险法》规定。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实为由,解除保险合同。拒绝赔偿。为什么? (3)假设张大妈直至2009年4月均没有出险。但在发觉上当后要求退保(解除保险合同),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2年,不能退保.只能办理转保手续(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),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,为什么?
6. 
投保人张甲以债务人王乙为被保险人,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,并以张甲为受益人。在投保时,张甲和王乙未向保险代理人告知王乙患有心律不齐症状。保险公司在对王乙进行体检时,负责检查的医师赵丙,检查出王乙的心律不齐,但没有把检查的结果转告保险人。不久,王乙因病死亡。(南京大学2010年研) 请问: (1)张甲以王乙为被保脸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? (2)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何? (3)如果保险人所指定的医师赵丙对王乙身体检查,发现王甲患有心律不齐的症状,但医师赵丙未转告保险人。试问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?
7. 
王明杰与妻子赵世琴以及女儿王媛媛为三口之家。某日,王明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保险,但在投保时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。(南京大学2007年研) (1)假设王明杰突患重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,试问:赵世琴与王媛媛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?若王明杰生前曾向其友赵某借款,试问:赵某是否能够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扣押o (2)假设王明杰因抢劫银行。并与围捕其之警察发生枪战。最后被枪毙身亡。试问: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? (3)假设王明杰与赵世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,王明杰因一时想不通而服毒自杀。试问: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? (4)假设王明杰在投保时指定妻子赵世琴与女儿王媛媛为保险金受益人。合同生效后的某日,王明杰与赵世琴,因家庭纠纷而发生口角,争执过程中。王明杰被赵世琴用菜刀砍成重伤,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。赵世琴因故意伤人被公安部门逮捕。试问:此时,赵世琴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?其女儿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?
3. 名词解释题
1. 
保险(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)
2. 
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(华东政法2007年研)
3. 
复保险合同(南开大学2005年研)
4. 
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(武大2005年研)
5. 
近因原则(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)
6. 
保险合同的主体(南开大学2006年研)
7. 
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(武汉理工2010年研)
8. 
索赔、理赔(华东政法2006年研)
9. 
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(上交2004年研)
10. 
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(华师2008年研)
11. 
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(武大2009年研)
12. 
保险人代位求偿权(南开大学2006年研;人大2003年研)
13. 
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(武汉理工2009年研)
4. 论述题
1. 
试分析我国《保险法》第27条第1款关于“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,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。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"的规定中所称期限的性质。(武大2007年研)
2. 
试述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。(南京大学2006年研)
3. 
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。(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)
4. 
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。(华师2005年研)
5. 
试述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。(中南财大2006年研)
6. 
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征。(南京大学2009年研)
7. 
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。(武大2004年研)
8. 
我国《保险法》第46条规定: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。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。”
9. 
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?(南京大学2008年研)
答题卡